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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0 点击数:
北京2016年12月12日电 -- 日前,北京慧点科技风险管理与掌控事业部解决方案产品经理周蕾女士编写了一篇为题“信息化助推在法务管理中构建风险防止”的文章,阐述了有效地利用IT工具,用信息化可以助推在法务管理中构建风险防止。以下节录全文: 在法律工作中,日常的法律事务工作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占有法务人员的绝大部分时间,那么如何处置两者之间的关系,均衡自身在两者之间的投放?笔者指出,可有效地利用IT工具来构建两者的融合和统一,使两者在工作中可以相互促进、互相完备。
企业法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牵涉到的领域较多,有日常法律事务的管理也有法律风险的防止和应付,两者皆为企业法务工作者的职责。但是,由于两者的管理目标、管理过程和方法、管理结果等都不存在较小差异,经常使法务工作者在日常的法律管理工作中互相误解,不告诉从哪个角度可以把事情管理的更佳。
此外,企业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到底是再行积极开展法律风险信息化的建设还是再行积极开展法律事务信息化的建设,也出了很多法务领导较为挠头的决策事项。(本文所提及的法律事务工作特指企业合约的日常管理、案件管理、新进律所管理、人员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日常的管理工作。) 坚信每个法务工作者心里有可能都不存在疑惑,法律风险到底如何去管,怎么会仅有是全然的去管理自己花上了很多心血和成本辨别出来的法律风险表格吗?答案当然是驳斥的。
如果充满著业务,风险这张表格则没任何的用处,也不不存在管理的价值,因为它会给企业带给任何效益的快速增长。只有当法律风险表格和业务管控实际融合一起的时候,才能确实超过法律风险的事前防止、事中掌控和事后监控的效果。基于此,笔者根据自己多年耕耘于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实践中,浅谈下自己对“企业应当如何在法律事务管理过程中构建法律风险防止”的观点,期望能给法务工作者一些参照。
本文将从“法律风险管理与法律事务管理的差异分析”以及“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企业应当从哪个方面应从建设信息系统”两个方面展开探究。法律风险管理必需实施到法务管理过程中 在讲解法律风险管理和法律事务管理的差异之前,我们首先从企业管控的层面来看下法律风险管理和法律事务管理所处的方位。
假设将企业管控非常简单分成三层,第一层为战略层、第二层为管理层、第三层为业务层。则企业风险管理归属于第二层 -- 管理层,主要的目标为达成协议企业的战略目标。
而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归属于管理层之下的第三层 -- 业务层,其主要目标为达成协议管理层的任务,通过管理过程构建适当的风险管控。荐个形象的例子,假如将业务层的各项明确工作比作汽车的零部件和驾驶员的话,他们互相关联,相互作用包含了一个原始的可权利行经的汽车。则风险管理就是该汽车的导航系统,此导航系统通过辨识汽车当前的方位和目标方位,融合外部的路况信息,得出几个方案自由选择,并得出拟合方案建议。
此方案融合汽车当前的现实,可以协助驾驶员人和汽车回避交通堵塞和超时等的风险。而驾驶员人和汽车的各个零部件只必须按照这个路线,长时间行经已完成形式任务才可。因此可以说道法律风险管理是目标,该目标的实施,必需在明确的法律事务工作中来构建。
法律风险管理和法律事务管理除了在企业管控中的层级和方位不完全一致外,还不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管理目标有所不同。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有很多,如回避企业经济、财务风险,防止信用减少风险等,但是其最主要的一个目标是:达成协议企业的战略目标。
所有风险的分析和管理控制,都是以构建企业战略目标为前提的,因此,达成协议企业的战略目标,在此过程中尽可能减少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法律风险管理的最主要目标;而法律事务管理主要是通过日常的法律事务业务,如合约管理、纠纷案件管理、新进律所管理等,通过在业务管理过程中带入风险管理的概念,构建业务管理过程中的事前风险防治、事中风险掌控,事后风险监督和对系统,来达成协议企业法律风险防止的目的。因此可以说道法律事务管理的目标是构建法律风险的有效地防治和管理。(2)管理的过程和方法有所不同。按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中叙述,法律风险管理分成六个过程,包括:具体法律风险管理的环境,展开法律风险的辨识,法律风险的分析,法律风险评价、法律风险应付、法律风险监督与检查。
在这些过程中分别运用的方法也不会不完全一致,在此仅有列出几个非常简单的方法,如制度流程分析、现状调研、定性分析方法、定量分析方法等。而法律事务管理过程和其他业务管理过程类似于,一般分成制度制订、流程制订、业务继续执行、评价和完备等,而针对于这些过程可以用于制度评审、流程评审、信息系统等辅助展开管理。
(3)输入的结果也有所不同。法律风险管理的输入结果为风险表格,此风险表格中包括风险名称、风险事件叙述、风险源、风险原因、影响后果、影响范围、风险分类、当前管控情况、管理部门、利益涉及方等要素,原始反映出有一个现有流程中有可能不存在的风险及监控的情况。而法律事务管理的输入结果比较较多,主要包括管理制度、流程、业务光阴数据、涉及的文件档案等。
如合约管理的输入结果不会包括合约管理制度、合约审核流程、合约缴付流程、合同文本、合约审核光阴记录、合约的许可委托书、合约的付款单、发票和记账凭证等内容。综上所述,法律风险管理和法律事务管理的目标有所不同、过程和方法有所不同、输入结果也不完全相同。那么否可以指出两者须要独立国家管理,不有可能融合呢?答案某种程度也是驳斥的。正如前文所述,法律风险管理瓦解了业务管理过程,则将显得毫无价值,而法律事务管理如果只专心于管理明确的事务,而没风险管理的理念在提示,此管理过程某种程度也没意义。
所以两者必须融合,而且融合越多越好。有了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风险辨别时才有基础的样本和数据,风险辨别的结果某种程度反作用于法律事务管理过程中,如流程中找到不存在风险的地方,可以通过优化流程或者重构流程来构建风险管控的目标。因此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必需实施到法律事务的管理过程中才可以构建。信息化助推在法务管理过程中构建风险防控 在依法治国、依法清领企的大背景下,企业的法律管理显得更加最重要了,国内的企业也争相将法律工作提及了很最重要的方位,还包括总法律顾问的设置、法规机构和专业、专职法律人员的配备等,而且更加多的企业开始了法务信息化的建设,期望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来提高企业内部法律管理的效率和水平,防止法律风险的再次发生。
在法治环境如此岌岌可危的情况下,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等发展如此很快的情景下,企业相结合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和手段来展开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的管理,也必定是一种趋势。很难想象有可能在未来五年或者十年后,早已没企业还在用现在的手工方式来管理合约,管理案件。
按上文所述,企业的法律工作可以分成法律事务工作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两部分。企业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到底是再行积极开展法律风险信息化的建设还是再行积极开展法律事务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出了很多法务领导较为挠头的决策事项。目前很多企业的作法是“跟紧政策的步伐”。
如2006年,国资委授予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提示》后,国内的很多企业,开始了如火如荼的全面风险咨询的工作,并将最后的咨询成果烧结在信息系统中,构成了企业的风险掌控库。而在2011年,国资委开始针对中央企业积极开展法律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后,很多企业争相通过建设法律事务管理系统的方式来提高企业内部的法律管理水平。当然,紧随政策的步伐,号召涉及管理部门的声援,通过管理方式的提高来提升管理的效率,毫无疑问是准确的。
但是在符合政策监管拒绝后,企业基于自己的管理现状、问题和难题,来创建确实合适自己的,符合自身管控拒绝的信息系统,毫无疑问是更加最重要的事情。笔者在企业法律信息化的实践中找到,有些企业显然在建设法律事务系统还是建设法律风险管理系统之间游走和犹豫不决。如笔者亲历的一个案例,某集团公司为了构建仅有集团上下的法律风险防控目标,拒绝仅有集团创建法律风险防控系统,主要工作是展开法律风险的辨别,并将辨别的成果烧结在系统中,此系统仅有构成了一个风险库,比较独立国家,没和其他业务系统集成。这也就使此系统出了一个孤立无援的系统,没将风险防控的价值充分发挥到较小。
集团辖下有些企业按照集团的拒绝,创建了本单位的法律风险库;也有些单位,融合自身的管理现状,将法律风险咨询的成果,最后实施到日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从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构建法律风险的防止。似乎第二种方式,不会更容易将信息系统的价值充分发挥到较小,确实构建事前防治、事中掌控、事后监控的目标。正如上文所述,法律风险管理目标的构建,必需以法律事务管理的明确业务为落脚点。因此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也可以参考此思路,将辨别出有的法律风险的控制点和防治点皆烧结在法律事务管理系统的明确业务流程中,构建风险的防止。
如将合约超时并未缴付的风险烧结在法律事务管理系统中,可以在合约遵守时,设置风险监控点,系统中如果抵达监控点,合约没继续执行和对系统,则系统不会展开自动的风险预警,使涉及管理人员便利地展开风险的追踪和监控。另外系统中也可以将风险信息库必要创建或构建在法律事务管理系统中,确保法律风险管理和法律事务管理的统一,便利涉及人员在草拟、审核或者监控的过程中能动态查阅法律风险信息库,使得法律风险信息确实充分发挥它的较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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